問題詳情

<事例二>陳姓男子於在高雄市一家書店內把寫著「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的紙條丟入洪姓女大學生背包。洪女返家發現後寫信詢問陳男,陳男回信自稱「小帥帥」,並詢問洪女年齡、住址等個人資訊,洪女拒答,陳男回信辱罵洪「腦子結構有問題」。事後洪女把這段過程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貼文,公布陳男電子郵件之帳號、紙條及信件內容,陳男得知後控告洪女公然侮辱。一審、二審法官都認為洪女描述經歷,無公然侮辱犯意,且陳男未經對方同意將紙條放入素不相識女性包包的交友方式,已侵犯他人私人空間領域,洪女並非憑空杜撰或毫無意義的謾罵,最後判無罪定讞。陳男不服再提起民事訴訟,認為洪女在網路公開他寫的紙條及信件內容,侵害他的著作權,求償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電子郵件內容是陳男自行撰寫,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洪女上網披露提包被丟搭訕紙條過程,並不需公布兩人電子郵件的全部內容,不屬於「合理使用」。已侵害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應判賠1萬1千元並將網路上的資料刪除。
35.請問針對陳男所提之公然侮辱告訴,下列何者敘述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範?
(A)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罪,被害人需提起自訴方能控告加害人 
(B)陳男向檢察官說明洪女公然侮辱的犯罪過程,稱為告發 
(C)法院認為洪女行為不構成犯罪,判決洪女無罪,稱為不起訴 
(D)如公然侮辱訴訟由檢察官提出,則稱為公訴。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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