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經由乙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經紀員丙之媒介,向丁購買坐落台北市某區 7 樓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持分(下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 1200 萬元,甲於同年 12 月 1 日付清全部價金,丁並將系爭房地交付甲,至買賣交易完成前,丁、乙、丙均未曾告知甲系爭房地有任何瑕疪。迨交屋後,甲經大樓管理員告知,系爭房地下方將有捷運穿越,並已於 97 年 10 月 20 日開始辦理補償金發放登記。試問:
⑴甲欲主張撤銷或解除該買賣契約,有無理由?(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3636
統計:A(8),B(6),C(2),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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