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
(A)O
(B)X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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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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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採購,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係為考量加速採購效率,尚屬可行。(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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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評選前應保守秘密。決標後經機關許可,始得作為學術研究等用途。(A)O(B)X
- 某部政務次長兼任○○社團法人董事,該法人仍可參與該部之採購,且該政務次長無需迴避。(A)O(B)X
- 業務部門人員僅偶而擬訂採購規範,因其非屬專責採購單位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範。(A)O(B)X
- 採購人員受記過處分者,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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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無論情節大小,機關於作成適當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價值在新臺幣6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A)O(B)X
-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因尚未招標,故不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A)O(B)X
-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A)O(B)X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A)O(B)X
-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無須迴避。(A)O(B)X
-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應行迴避。(A)O(B)X
-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於給予申辯機會後,始得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無需給予申辯機會,即得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人員;不包括處理爭議處理之人員。(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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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團隊成員,於離職後3年內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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