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304
統計:A(231),B(328),C(1437),D(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權責任、國家賠償責任與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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