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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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事。(A)O(B)X
- 106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A)O(B)X
- 999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第93條(A)O(B)X
- 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 1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 998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逕洽同一廠商採購。第93條(A)O(B)X
- 8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A)O(B)X
- 105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A)O(B)X
- 997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第93條(A)O(B
- 6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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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A)O(B)X
- 109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A)O(B)X
- 13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 52「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
- 53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A)O
- 110 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A)O(B)X
- 14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 54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A)O(B)X
- 15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 55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A)O(B)X
- 56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A)O(B)X
- 16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A)O(B)X
- 57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 17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 58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
- 111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A)O(B)X
- 18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A)O(B)X
- 112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執行時程。(A)O(B)X
- 19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仍得參與。(A)O(B)X
- 113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A)
- 20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A)O(B)X
- 21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與其他未更改項目,均分別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 60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空調工程」、「電梯工程」。(A)O(B)X
- 59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不得未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A)O(B)X
- 114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基於增進採購效率,不論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是否過少,均可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