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持有手槍一枝,為警查獲。甲於警詢、偵查及第一、二審均自白持有手槍之犯行;第二審法院就甲持有手槍為警查獲一節,提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完畢後所出具內附手槍照片之槍枝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1 之規定,詢問有無意見時,甲復答稱:「沒有意見」。甲得否僅以第二審法院未提示證物(即扣案槍枝)予其辨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之情形,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5879
統計:A(413),B(3),C(12),D(17),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