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兩人涉嫌共同強盜,二人都承認案發時在場,但均否認犯罪,互指係由對方起意並下手實施,自己未參與犯行。第二審法院合併審判,因甲乙兩人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即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 A 為甲乙兩人辯護,嗣判決甲乙兩人共同強盜,均處有期徒刑十年。試問第二審判決是否違法?若甲、乙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僅爭執量刑過重,第三審法院得否依職權一併調查原審判決是否違法之問題?(25 分)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7097
統計:A(19),B(23),C(10),D(88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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