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X上櫃公司(下稱X公司)以經營電動車電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5 億元,共發行普通股5000 萬股,甲、乙、丙、丁、戊、己、庚為X公司之董事,其中甲擔任董事長,戊、己、庚為獨立董事,並擔任審計委員會之委員。又辛、壬、癸等三人為原始股東,各持有X公司 200 萬股。甲因民國 103 年 5 月間夥同子、丑二人對X公司之資產進行掏空行為,事後經舉發,於民國 105 年 5 月遭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特別背信罪起訴在案,但於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之X公司董事改選,上開七位董事仍順利當選連任,並經全體董事推選為董事長。試問:若戊、己、庚三位獨立董事在輿論壓力下,依法於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位,甲則於臨時股東會上喊冤,博取同情,股東辛、壬、癸聽信其說辭,遂對於解任董事甲之議案投下棄權票,致股東會決議時以極微差距未能通過對董事甲之解任案。詎料於該次股東會決議之隔日,甲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特別背信罪成立,股東辛乃決定訴請法院請求裁判解任甲之董事職位,股東辛是否具備起訴股東之資格?(5 分)又甲若抗辯:雖其因特別背信罪遭起訴而判決有罪,但其背信行為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內所為,法院不得裁判將其解任,是否有理?(5 分)以上均請附理由說明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1),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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