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申論題(共 3 題,每題 10 分,共 30 分)1. X公司為我國之上市公司,以經營設計遊戲軟體為業,設有 7 席董事,其中 3 席為獨立董事,並設有審計委員會。Y公司為設立在日本之外資法人,甲、乙、丙則擔任Y公司之董事。Y公司為取得X公司之經營控制權,遂擬具公開收購說明書向我國證券主管機關申報,記載Y公司將以每股新臺幣 90 元之價格,收購X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5%之股票,並委託Z商業銀行擔任受委任機構,負責股票之交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事宜,其後並經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該外人投資案,順利完成該公開收購案。若 Y 公司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記載其收購目的僅為「純財務性投資」,隱匿其係為取得X公司經營控制權之目的,其後竟於X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時,以強化X公司之公司治理為由,不僅提名 6 席董事候選人(4 席一般董事、2席獨立董事),並參與委託書之公開徵求,最後其指派之 4 位代表人皆順利當選董事,且所提名之 2 席獨立董事亦順利當選,X公司股票價格則飆漲至每股 160 元。試問:Y 公司及其負責人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是否構成犯罪?(5 分)同意應賣之股東能否向Y公司及甲、乙、丙等人請求損害賠償?(5 分)以上均請附理由說明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5217
統計:A(2),B(2),C(2),D(1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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