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高職畢業,以駕駛為業,為乙貨運公司的靠行司機,於民國 96 年 6 月 3 日(星期日)上午九時許駕駛營業小客車載貨,行駛途中甲疏未注意,駛入對向車道,撞及沿對向車道騎乘重機車之丙、丁,造成丙、丁人車倒地(經查丙、丁並無任何過失)。丙經送醫急救不治,機車全損報廢(原車價新臺幣(下同)56,112 元,已使用一年)。丙十分孝順,白天上大學(現就讀大三下學期),晚上上班,上有父戊(民國 41 年 1 月 10 日生;靠推銷油漆賺取微薄收入,負債度日)與母己(民國 45年 7 月 21 日生;家管,需服侍老病公婆,無法外出謀職),另有弟妹三人。戊為丙支出:醫療費 11,543 元、殯葬費 80 萬元(含靈骨塔、骨灰罈)。此外,戊、己共同領取汽車強制保險金 150 萬元。丁就醫後雖無大礙,卻因此喪失嗅覺,丁原為塑膠工廠的技術員,平日需用嗅覺辨識塑膠原料,受傷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亦無法從事家事烹飪,還得搭火車到具有治療嗅覺專科的台中榮民總醫院就醫。試問:
⑴丙之繼承人及丁欲向甲及乙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要之爭點為何?(1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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