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甲(住彰化縣)於民國 99 年 4 月 5 日以乙(住新竹市)為被告向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以下簡稱前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30 萬元,主張其駕車於 99 年 2 月 14 日在臺中市遭乙所駕大貨車撞及,致車輛受損等語。乙在 99 月 4 月 6 日(甲之起訴狀送達乙之前)將其住所遷往苗栗縣居住,並於 99 年 5 月 3 日以甲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訴請確認其與甲間關於甲主張前開交通事故所生 30 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以下簡稱後訴訟)。於法院審理前訴訟中,甲將其主張之債權讓與給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甲起訴後起訴狀送達乙以前,乙將住所自新竹市遷移至苗栗縣,新竹地方法院已無管轄權,應將本事件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苗栗地方法院(被告住所)或臺中地方法院(侵權行為地)審理
(B)乙所提之後訴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係在前訴訴訟繫屬中所為,且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訟之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雖其原告不同,但當事人相同,故乙所提之後訴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
(C)甲於前訴訟法院審理中將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給丙,甲已非實體權利人,法院應即將原告變更為丙,甲不得再以原告身分進行訴訟,否則其當事人為不適格
(D)法院於知悉甲將債權讓與丙之事實後,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若丙受通知後未承當訴訟或為訴訟參加,將來法院就前訴訟所為判決,其既判力仍不及於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9),B(24),C(5),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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