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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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
-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 7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3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A)O (B)X
- 2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 1 關於鼓室圖檢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通常使用 1024 Hz 聲音刺激(B)給予外耳道的壓力通常介於 - 400 daPa 與 + 200 daPa 之間(C)耳垢絕不會干擾此檢查,所以檢查
-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攜帶與投標文件所使用相同之印章前往開標;如廠商無法攜帶該印章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章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並無不妥。(A)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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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A)O (B)X
- 14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A)O (B)X
- 15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A)O (B)X
- 16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A)O (B)X
- 17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並將結果通知訂約廠商。(A)O (B)X
- 18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A)O (B)X
- 19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A)O (B)X
- 20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 (B)X
- 21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A)O (B)X
- 2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逕洽同一廠商採購。(A)O (B)X
- 23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A)O (B)X
- 2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A)O (B)X
- 2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 2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 2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A)O (B)X
- 2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五章辦理驗收。(A)O (B)X
- 29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 30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A)O (B)X
- 31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A)O (B)X
- 32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A)O (B)X
- 33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A)O (B)X
-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A)O (B)X
- 3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 (A)O (B)X
- 3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A)O (B)X
- 3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A)O (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