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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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 2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五章辦理驗收。(A)O (B)X
- 2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A)O (B)X
- 2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 2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 2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A)O (B)X
- 23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A)O (B)X
- 2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逕洽同一廠商採購。(A)O (B)X
- 21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A)O (B)X
- 20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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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A)O (B)X
-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A)O (B)X
- 3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 (A)O (B)X
- 3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A)O (B)X
- 3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A)O (B)X
- 38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 (B)X
- 39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 (B)X
- 4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A)O (B)X
- 4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A)O (B)X
- 4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 (A)O (B)X
- 4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
- 44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 (B)X
- 45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 (B)X
-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A)O (B)X
- 4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A)O (B)X
- 48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總出席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O (B)X
- 49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A)O (B)X
- 50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工程會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該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A)O (B)X
- 1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有關食品販賣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 100 米燭光以上(B)奶油蛋糕應貯放於攝氏 10 度以下(C)食品之熱藏溫度應保持在攝氏 60 度以
-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簽約前決標後被列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A)O(B)X
-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仍應決標予該等廠商,並同時移送司法機
-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等廠商。(A)O(B)X
-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不得採分階段評選。(A)O(B)X
-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二階段評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