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期貨商之負責人除有例外之情形外,原則上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下列何種敘述不屬於例外之情形?
(A)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B)為進行合併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C)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經理人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經理人
(D)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