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為五人,股東會選任甲、乙、丙、丁、戊五人為本屆董事。但本屆任期尚有一年始屆滿時,甲、乙二人突以健康因素為由辭任董事,依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應強制補選。但因適當人選難覓,B 公司乃擬僅先補選一人,是否可行?又,在現行法下 B 公司可否依其他方式處理而取代董事之補選?(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5752
統計:A(153),B(2945),C(580),D(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Saracho的書寫層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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