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 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 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第六十六條規定:「 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 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甲事業違法排放廢污水,經當地主管機關即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局)查獲,認為其違規情節重大,且有勒令歇業之必 要,遂依上開規定函請該府經濟發展局(經發局)勒令甲歇業。試問:
㈠設甲對環保局所為函請經發局勒令甲歇業之行為不服,經訴願決定驳回甲之訴願 後,經發局據以作成勒令甲歇業之處分,此時,甲得否不經訴願程序,逕以經發 局為被告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3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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