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甲,因於居留期間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工作,為入出國 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查獲,以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除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之作成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外,另認為有事實 足認該外國人甲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為保全上開對甲強制驅 逐出國之執行,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甲作成暫予收容之處分,將甲 收容於移民署設於當地之收容所。甲則主張其在臺灣有一定之居所並有相當資力, 並無移民署所指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等情形,依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作成收容替代處分,允許其以繳納保證金及限制居住於 指定處所之方式,取代收容,但遭移民署否准。試問:㈠甲不服移民署否准其請求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應如何請求救濟?(12分) ㈡甲如欲避免遭收容,應如何請求救濟?( 13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