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8 年 1 月 19 日向監察院請求提供乙彈劾案相關資訊,經監察院於 98 年 2 月 12 日函覆,略以:「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即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乙因涉及性騷擾,故予以彈劾。本院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2 項與第 7 條規定,僅有彈劾審查會投票結果:成立或不成立、公布或不公布。乙彈劾案因出席委員同意彈劾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公布票數未過半數,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辦理,不予公開。」(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於 98 年 2 月 16 日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請求監察院撤銷原處分,另作適法處分。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甲之訴願。甲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書中主張監察院自 97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31 日,共將 19 件彈劾案文件公開,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乙彈劾案自應予以公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本件訴訟當中,監察院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試問:
⑴政府資訊公開法對監察院有無適用?(1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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