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其所為之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20 分)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 1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 2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 8 條:「(第 1 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2 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 3 項)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20110等 別: 三等考試類 科: 司法官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請接第三頁)全三頁第二頁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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