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3 ( ) 納稅義務人甲之胞妺98年度就讀台北市某公立大學,則甲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關該胞妹之申報規定為何?
(A)可將其妹列報扶養親屬扣除額及教育學費扣除額
(B)可將其妹列報扶養親屬扣除額,但教育學費扣除額則不可列報扣除
(C)雖不可將其妹列報扶養親屬扣除額,但可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D)上述二項扣除額全部皆不能列報扣除。[所17-1-2-3-5]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3463
統計:A(13),B(239),C(6),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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