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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9號解釋,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特定之罪者,廢止計程車司機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照的規定。大法官認為此規定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道交條例》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並未區分此犯行對乘客是否有實質的風險。原因在於,《道交條例》雖然有將犯罪樣態限縮於「侵害財產法益之類型者」(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之類型者」與「妨害風化之類型者」,但以類型區分,就會涵蓋到一些可能不會直接影響乘客安全的罪在裡面。例如:竊占不動產罪、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如以偽幣投人販賣機取的物品)等。此外,當計程車司機,犯上述犯行且有罪判決確定後,根據《道交條例》除廢止執業登記外,還會被吊銷駕照。大法官認為,雖然吊銷駕照,的確可以達到禁止計程車司機繼續開車的目的,卻剝奪了計程車司機駕駛自家汽車的自由。故依照本解釋,吊銷駕照的部分,立即失效。文章來源:https://www.follaw.tw/f06/12450/
36.請問上文有關釋字749號的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者未區分犯行對乘客是否具有實質風險,顯示該法可能無法保障乘客安全
(B)該法的公益目的是保障乘客的安全,手段是限制計程車司機的工作權與自由權
(C)大法官認為吊銷駕照違憲,是因為該限制造成的傷害大於所要保障的公益目的
(D)「吊銷駕照」用更小的傷害,就能達成「廢止執業登記」保障乘客安全的目標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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