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我國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法第 53 條則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試問:(25 分)
⑴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為何?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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