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上開規定所稱「廠商」,是否及於分包廠商與廠商之人員?是否限於與機關間具有償契約關係之廠商?試說明之。 (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6605
統計:A(240),B(35),C(36),D(6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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