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所屬公務員 A,將有關 B 之個人資料外洩,造成 B 名譽受有損害,B 至臺北國稅局理論時,因台階設計有所欠缺,致 B 跌倒,身體受有損傷;有關 B 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B 就其個人資料外洩,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其所受損害
(B)台階雖為臺北國稅局所管理,但 B 僅得向施工營建商請求民事賠償
(C)臺北國稅局負賠償責任後,對於 A 故意外洩個人資料之行為有求償權
(D)臺北國稅局之台階,因設計有欠缺,造成 B 身體受有損害,應負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賠 償責任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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