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應
(A)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 400 元計收
(B)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 800 元計收
(C)按合併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400 元計收
(D)按合併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 800 元計收。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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