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下列處理何者有誤?
(A)按其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獨立編定建號予以勘測
(B)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其設置目的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C)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D)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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