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有婦之夫甲,垂涎未成年人乙之美色,乙雖已婚,但禁不住甲之百般追求,遂於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於 19 歲生日前夕離婚,以恢復自由身,展開新生活。甲得知此事,為誘使乙與其同居,遂於乙 19 歲生日當天,答應交付乙新臺幣(以下同)5 千萬元,作為生日禮物,復與乙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乙須返還 5 千萬元;同時,甲要求乙簽妥借據,並與甲以書面做成 5 千萬元的消費借貸契約,以逃避贈與稅,而乙欣然同意,兩人當天隨即展開同居生活。不料,半年後兩人感情生變,乙執意分手,並搬出兩人同居之愛巢。甲挽回未果,一氣之下遂出示當年乙簽名之借據及借貸契約,並稱當年早就說好,如果不再同居乙就必須返還 5 千萬元。試問:甲得否請求乙返還 5 千萬元?(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9929
統計:A(485),B(41),C(6),D(1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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