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關於經常逃學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以下簡稱虞犯少年),由少年法庭處理之。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針對以上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664 號解釋,認為這些規定的涵蓋範圍過廣、不明確,而且與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文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 l 個月時,失其效力。
49. 根據上文,大法官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相關規定,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其意涵是指下列何者?
(A)若只為了暫時保護虞犯少年的安全、並導正其偏差行為,而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目的並不正當
(B)將虞犯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並非保護少年安全及提供教育輔導的唯一手段,尚有其他方式可選擇
(C)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及整體利益,對於經常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進行收容處置,其利益與損害並未失衡
(D)經常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因尚未成年,又沒有真正觸犯《刑法》,法院不應對其進行任何保護處置措施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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