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若保戶甲於 99 年 12 月 9 日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暨意外傷害保險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人壽保險公司於核保程序完成後,因甲於短期內密集投保多家保險公司,乃於 99 年 12 月 14日通知業務人員關於本案之拒保決定,並於 99 年 12 月 17 日發函通知甲無法承保及退還已繳交之保險費,其後再於 99 年 12 月 27 日由其業務人員簽署轉交 99 年 12 月 16 日到期之支票,退還甲原繳交保險費,且於 99 年 12 月 28 日確認完成退費程序,而該支票亦已於99 年 12 月 31 日業已兌現。而甲則主張其於 99 年 12 月 9 日簽署要保書並繳交保險費後,該保險契約應於次日零時即生保險效力,乙人壽保險公司不得主張未承保該系爭保險契約;且其於 99 年 12 月17 日即曾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療共 10 日,而要求乙公司應依約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關於甲之主張是否有理,以及乙公司是否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試就現行保險法之規定及示範條款之約定,加以析論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5794
統計:A(399),B(40),C(33),D(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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