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以牙醫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 8 月 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整,甲主張乙於 104 年 1 月 8 日為其植牙,因存在醫療疏失,造成甲牙齦變形,爰請求醫療費用 120 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 80 萬元。乙否認之。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齒模供鑑定,乙稱其於106 年 5 月間及 107 年 1 月間曾整理診所內儲藏室,該齒模已被清理丟棄。若甲主張乙丟棄齒模屬證明妨礙行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 - 108 高等三級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7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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