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即共同居住於臺北市。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為未成年,且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乙不睦,協議離婚,但對於丙之親權行使意見不一,對於甲、乙應如何對丙行使親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籍與戶政法規-108 年 - 108 高等三級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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