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中秋節深夜,甲於某縣商業區街頭散發色情光碟小廣告,並向路人乙聲稱可介紹性作者,進行性交易。乙實為便衣警察喬裝路人,乙將甲帶回警局訊問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將甲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後簡易庭以裁定處甲拘留 1 日,併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甲不服,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警察分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 7 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 100 人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 25 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約 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 1 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 29 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第 1 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下略]」 第 45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3 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 5 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一至三款略]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第五至六款略]」 第 25 條第 1 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下略]」 第 28 條第 l 項: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⑴假設普通庭審理法官認為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違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從大法官的立場,分析檢討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其理由為何?(4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1367
統計:A(21),B(2),C(110),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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