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委託乙管理甲所有而坐落於墾丁青蛙石附近之 A 屋,乙因此將 A 屋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予丙,並以經營民宿為其約定之使用方法。乙與丙同時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100 萬元,租期 10 年。此一租約並已經法院公證。丙在徵得乙之同意下,於 A 屋頂樓架設一座望遠鏡,以供房客夜晚觀星之用。此一極具浪漫情調之觀星處所,乃成為丙吸引房客前來入住之重要亮點。然而,卻因 A屋至頂樓陽臺樓梯設計上之缺陷,以致造成房客丁自頂樓陽臺不慎墜落而致重傷,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乙於事後商請專業之建築師對該有缺陷之樓梯進行改善,使丙民宿之經營未因丁之受傷而遭受重大影響。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之缺陷雖已改善,不料,幾年之後,鄰地所有人卻在 A 屋前方興建一座十五層樓的大廈,完全遮蔽 A 屋觀星之視野,A 屋之住房率因此一落千丈,最終只得以歇業收場。然而在丙歇業時,乙與丙間之租約尚餘 1 年之租期,丙認為乙已無法履行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給付義務,所以丙應得免除該 1 年租金之支付。稍後,甲因全家移民國外,所以急欲將 A 屋脫手,最後由戊自甲處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戊於取得所有權後,乃即刻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丙則以其與乙間之租約尚有半年始行屆滿為抗辯。試問:
⑴甲是否得向乙請求交付丙給付之租金?(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3162
統計:A(8),B(1),C(59),D(4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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