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下列何者屬於該條規定之情形?
(A)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C)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
(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需疏導群眾或戒備意外時
(E)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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