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依據教育部98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對於資賦優異的界定,以下何者未提及?
(A)各類測驗鑑定標準須達平均數以上2個標準差
(B)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C)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D)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8464
統計:A(572),B(28),C(179),D(5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特殊教育法第27條、智能障礙的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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