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2018 年 5 月 23 日我國公布修正《刑法》第 121 條,將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改為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請問:法官可否對公布修正法條之前,觸犯該罪之被告以新法量刑?
(A)可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可以,符合罪刑明確性原則
(C)不行,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D)不行,違反刑法從輕原則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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