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通常我們把《民法》上的權利客體「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大類,之所以要作這樣的區分主要是因為兩者在權利的取得、變更與喪失等條件有所不同。下列選項中,何者屬於「不動產」?
(A)電腦硬體設備
(B)保存的臍帶血
(C)通車的地下道
(D)未採收的蘋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0),C(1),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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