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 係一日本公司,製造以植物萃取物為原料的化粧品,2010 年 A 於臺灣註冊「陽光戀人」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B 為 2011 年設立的臺灣公司,亦製造以植物萃取物為原料的化粧品,B 十分喜愛「陽光戀人」商標,多次向 A 洽談讓與或授權使用「陽光戀人」商標事宜未果。經 B 調查得知,自「陽光戀人」商標註冊迄今(2016年 7 月),在臺灣無法購得「陽光戀人」化粧品,亦即 A 並未於零售市場使用此商標,遂按商標法提出廢止「陽光戀人」商標的註冊,欲於廢止後重新申請註冊「陽光戀人」商標。A 於廢止程序中主張,臺灣一般消費者雖無法購得「陽光戀人」化粧品,但 2010 年「陽光戀人」註冊後,A 即與臺灣公司 C 簽訂契約,約定由 C 負責銷售「陽光戀人」化粧品,並於 2012 年自日本出口一批價值約 2 萬元新臺幣的「陽光戀人」化粧品至臺灣,現存放於 C 的倉庫,同時 A 向商標專責機關提交其與 C 的契約、進出口文件及商品存放於 C 倉庫的證明,強調其確有使用該商標,但由於 C 尚未完成行銷計畫,因此商品尚未進入零售市場。
⑴商標法中與本案相關的廢止事由為何?(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4221
統計:A(24),B(302),C(20),D(19),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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