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3,000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3,000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薪新臺幣500萬元與應分得之酬勞中逐年扣抵。
3 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之預借薪資制度違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制,應為無效
(B)甲公司對乙所為之債務承擔不同於預借薪資,應如同保證而為無效
(C)甲公司得承擔乙債務,應屬預借薪資之範疇,故應為有效
(D)非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甲公司不得承擔乙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5714
統計:A(164),B(399),C(145),D(3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少數股東的權利、董事選任及解任、股東會-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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