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為執行債權人,乙為執行債務人。強制執行程序中,因乙所有 A 屋經多次拍賣未果,乃由法院命付強制管理,並以甲為管理人,甲乃將 A 屋出租丙。在強制管理期間,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為新臺幣 100 萬元。甲未於解繳管理收益於執行法院前,先行代為扣繳稅款,且執行法院於作成分配表時,將乙上述欠稅列入普通債權,經乙聲明異議,請求將分配表所載 100 萬元稅款,由普通債權更正為第一優先債權時,甲反對更正。試問乙有無救濟之道?(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非常困難0.190643
統計:A(114),B(175),C(837),D(99),E(2)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