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 104 年 2 月 2 日受破產宣告,並由法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戊為監查人。嗣丙於同年 3 月 2 日以乙、丁為被告,主張甲、丁曾向其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約定由甲、丁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屆期未履行,乃訴請乙、丁連帶清償債務。第一審法院判決丙勝訴,乙未經戊同意而提起上訴,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2705
統計:A(7),B(25),C(24),D(42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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