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A、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 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 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 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 A 土地及 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請附理由回答之:
⑴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1.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2.若一審法院判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A 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償乙 50 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0582
統計:A(1389),B(109),C(59),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戶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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