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所稱採購人員?
(A)辦理開標之人員。
(B)訂定招標文件之人員。
(C)處理履約爭議之人員。
(D)以上皆是。
(A)辦理開標之人員。
(B)訂定招標文件之人員。
(C)處理履約爭議之人員。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B)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C)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申誡懲戒處分者。(D)以上皆非。
- 下列何者非採購人員應遵循者? (A)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B)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C)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必要時
-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採購人員接受價值逾新台幣500元,退還有困難時,於獲贈或知悉起7日內作何處理? (A)付費收受。(B)歸公。(C)轉贈慈善機構。(D)以上皆是。
- 下列何者為採購人員得為之行為: (A)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B)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C)主動參與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D)為免有礙業務執行,於交通不便地區使
-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下列何者為採購人員應有之行為:(A)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注意維護。(B)公開招標之第3次招標仍僅2家投標不予開標。 (C)重視廠商請託或關說。(D)參與廠商
- 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餽贈之禮物,其價值在新臺幣: (A)300元。(B)500元。 (C)1000元。(D)2000元以下,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 在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下,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下列何者為非可接受之範圍?(A)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饋贈或飲食招待。 (
- 下列何者正確不違採購法令:(A)於機關辦公室懸掛廠商廣告物。 (B)採購人員要求得標廠商僱用採購人員親友。(C)採購人員下班後由得標廠商僱用。 (D)採購人員不得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之活動。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其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下列何者核准後免除之: (A)採購法主管機關。 (B)上級機關。(C)機關首
- 採購人員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廣告物價值逾500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幾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A)3日。(B)5日。(C)7日。(D)10日。
內容推薦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購人員只要接受500元以下之饋增或招待,尚屬合宜。 (B)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廠商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含分包情形。 (C)機關首長尚非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非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適用範圍。 (B)接受機關委託之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辦理契約所定事項,因其非屬機關人員,爰非屬採購人員倫
-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招標文件規定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後,不得再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基本資格另作規定。(A)O(B)X
-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價值在新臺幣6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A)O(B)X
-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因尚未招標,故不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A)O(B)X
-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A)O(B)X
-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無須迴避。(A)O(B)X
-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應行迴避。(A)O(B)X
-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於給予申辯機會後,始得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無需給予申辯機會,即得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人員;不包括處理爭議處理之人員。(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A)O(B)X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93年3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團隊成員,於離職後3年內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涉及罰金及徒刑之處分。(A)O(B)X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有罰金及徒刑之處分。(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為董事長,不包括總經理。(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A)O(B)X
-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如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即可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縱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不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受監督之機關,不在此限。(A)O(B)X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A)O(B)X
-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A)O(B)X
-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因非機關之採購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A)O(B)X
-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