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受監督之機關,不在此限。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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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為董事長,不包括總經理。(A)O(B)X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有罰金及徒刑之處分。(A)O(B)X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涉及罰金及徒刑之處分。(A)O(B)X
-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團隊成員,於離職後3年內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93年3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人員;不包括處理爭議處理之人員。(A)O(B)X
-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無需給予申辯機會,即得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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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A)O(B)X
-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因非機關之採購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A)O(B)X
-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如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但因無廠商異議,故不必改正後再辦。(A)O(B)X
- 機關辦理採購,於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A)O(B)X
-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惟尚不致構成民事責任。(A)O(B)X
-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A)O(B)X
- 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其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一併受懲處。(A)O(B)X
- 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情事者,機關得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A)O(B)X
-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其上級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A)O(B)X
-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A)O(B)X
- 採購人員為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故對於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200元之餽贈,應予接受。(A)O(B)X
-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200元之餽贈,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A)O(B)X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該代表人未出席開標,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A)O(B)X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A)O(B)X
- 某機關首長兼任A財團法人之董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除經上級機關核定免除者外,A法人不得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A)O(B)X
- 某機關首長兼任A財團法人之董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定免除者外,A法人不得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A)O(B)X
- 機關辦理採購之專責單位(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且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因非機關首長,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A)O(B)X
- 機關辦理採購之專責單位(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且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A)O(B)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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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營事業如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關首長」。(A)O(B)X
- 機關首長與「誠實建築師事務所」張姓司機為舅甥關係,張員雖非該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機關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禁止該事務所參與該機關之採購。(A)O(B)X
- 機關首長與「誠實建築師事務所」張姓司機為舅甥關係,但因張員並非該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故機關無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禁止該事務所參與該機關之採購。(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