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 A 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雖不爭執系爭條例屬於地方自治權限,也不爭執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具形式合憲性,但主張其限制內容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宣告系爭條例規定及罰鍰處分違憲。假使大法官擬召開言詞辯論,並請甲直轄市政府以相對機關地位對本件聲請案表示意見。假設你是甲直轄市政府聘請之律師,受託撰寫意見書,請附理由說明你對本案聲請解釋事項的意見。(40 分)相關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6 款第 5 目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第 46 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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