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 市為轉型為工商業之都市,B 為政商關係良好之養猪企業,C 為轄區內活躍之環保團體,經常成功扮演官民合作,共同維護居住環境品質之角色。B 向 A 市申請設立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所稱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業經 A 市政府許可在案,B 機構亦已正式營運。惟嗣後 C 環保團體發現,B 機構所提污染防治計畫書與廢棄物處理設備清冊顯然不實,以致營運後排放之廢污水過量,遂向 A 市政府檢舉,市政府承辦人起初堅持原許可無誤,經 C 檢具資料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後,A 市政府迅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撤銷B 之申請許可、命立即停工,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科處 B 最高額罰鍰三十萬元。B 則以該廢污水並非其獨力所造成,鄰近養猪戶亦為共同污染者為由,拒絕停工且拒繳罰鍰。試問:
⑴ A 市政府可否以案經 C 檢舉或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即撤銷 B 之許可並據以處罰?(1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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