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與乙因訂立買賣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
(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D)甲與乙之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非有因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1961
統計:A(38),B(39),C(1288),D(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權處分、同時履行抗辯權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