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信託業於 98 年間經核准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指撥營運資金 5 千萬元,並已提存營業保證金 1 千萬元,嗣甲於 99 年間獲准以信託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再增加指撥營運資金 2億 5 千萬元,有關甲得接受全權委託投資之額度,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因指撥營運資金合計已達 3 億元,故甲接受委任或信託之委託投資金額,均不受指撥營運資金 20倍之限制
(B)以委任及信託方式兼營,須各指撥營運資金 3 億元,方得不受指撥營運資金 20 倍之限制
(C)營業保證金未提存至 5 千萬元,故甲接受委任或信託之委託投資金額,均應受指撥營運資金 20 倍之限制
(D)甲接受以委任方式之委託投資金額,須受指撥營運資金 20 倍之限制,採信託方式之委託投資金額,則不在此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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