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有關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B)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C)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D)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推定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