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事由?
(A)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而無效者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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